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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万!嘉兴出新规重奖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19-11-14 点击:587

下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固废领域严重违法案件典型案例通报和有奖举报办法媒体对接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情况、特别是我市在集中打击固体废物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的一批典型案例,并解读了将于12月15日起施行的《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中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规定,嘉兴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嘉兴市范围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实际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实行,也就是哪里办案,哪里奖励。”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表示,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被两地以上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此《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主要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和其它规避监管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等六类严重环境违法,以及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七大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获得奖励。六类严重环境违法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奖励金额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涉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2号)的规定实施。同一举报人一年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早在2004年6月,我市就修正实施2001年6月起施行的《嘉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老办法》)。“此《办法》相对《老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新增了固废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同时重点更突出,奖励力度和覆盖范围更大。”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后,《老办法》将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废。